中国江苏网1月26日讯 记者昨日从镇江市人社局获悉,新《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公布的新办法是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市人社部门表示,今后将鼓励和扶持更多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多渠道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情况,经过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据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实施的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企业缴费上限由2004年设定的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8.33%)调整为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16.67%)调整为12%。同时明确,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办法规定,对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据了解,当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企业年金已经实行13年,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普及率确实不高。据悉,目前我市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主要为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全市已有几十家企业建立了年金。人社部门表示,企业年金一方面满足了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
市人社部门提醒,在新办法实施前已向人社部门报备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如与新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新办法实施起1年内及时变更方案,并将变更后的年金方案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蒋晓波 沈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