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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能否先扣除给股东的分红后再转让?

2022/10/5 12:29:45发布69次查看
今天小编在学习税务小技巧时,有人分享了某公司投资一家企业,占有其60%的股权,该企业市场运作良好,公司连年盈利,这60%的股权价值涨了不少。现在公司老板想转让股权,财务经理提议应先把利润分了再转让,这样可以少缴税。因为先分配不用补税,不分配就要缴税。小编突然有了疑问?股权转让能否先扣除给股东的分红后再转让,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譬如公司股东大会去年在作出股东分红决议时,按照李四股东的持股比例,李四股份为500万,宣告分红100万时候,公司财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分配股利 100
贷:应付股利 100
发放时候:借:应收股利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若李四准备今年股权转让给王二,转让所得就是500加100万为600万,也就是说转让的价值包括权益投资本金和分红所得,投资本金及股权500万为股权转让,100万分红对李四而言应为应收股利的债权转让,即500万为股权转让,100万为债权转让,不能把600万转让作价 全部视为股权转让,所以明白此道理,李四转让可以不包含已经宣告而未发放的股利100万(即分红),也可以包含,这是一种债权,由拥有债权的李四决定,但是一定要注意,若李四转让股权时候,有个国税函税2010年79号文:第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明确了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意味着,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操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即: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这也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理念。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本文件属于明确该问题。
例如: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按照本文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万-500万=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其实留存收益是一种企业未宣告发放的分红股利,在股权转让时候已经将这种潜在的债权转让收入计入总的转让所得,只能扣除投资成本,当然不能扣除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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